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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融对区域创新差距的影响机理分析

作者:张梁#相广平#马永凡

原发刊:《改革》 2021-5

复印期刊:《财政金融文摘》 2022-01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目前,数字金融对创新的积极效应逐渐被学者们证实,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个人、企业以及区域层面。从个人层面来看,张勋等基于CFPS的调研数据研究发现,数字金融显著提升了低收入、低社会资本组别的创新创业水平,从而证实了数字金融的普惠性;谢绚丽等基于新增注册企业数研究了数字金融与创业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数字金融显著提升了“草根”人群的创新创业水平;赵涛等在对城市高质量发展的研究中发现,数字红利主要通过提升创新创业水平来释放。从企业层面来看,Demertzis等认为,数字金融在新兴技术的加持下有助于缓解逆向选择的问题,进而实现资源与项目更好地匹配,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必要支撑;唐松等基于我国上市企业数据研究发现,数字金融存在“结构性”的创新效应,且主要通过缓释融资约束、去杠杆、稳定财务状况等渠道实现;Norden等发现数字化变革有助于传统金融行业变革,提升金融机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缓解企业创新的融资约束。从区域层面来看,杜传忠和张远基于新基建的背景研究发现,数字金融从供给侧与需求侧两个层面提升了区域的创新水平;徐子尧等基于我国地级市数据研究发现,数字金融通过改善信贷资源配置和居民消费状况提升了区域的创新水平。不难发现,数字金融对创新活动的积极效应是毋庸置疑的。

  那么,数字金融能够弥合区域间的创新差距,实现其普惠性吗?从现有研究来看,尚未有文献正面回答数字金融对区域创新的弥合效果,但我们可以从现有文献中得到一些蛛丝马迹。

  (一)基准假设

  一方面,数字金融提升了传统金融的广度与深度,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金融的可获得性,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从直接效应来看,其一,数字金融凭借其可得性覆盖了大量传统金融中的“长尾”客户群体,缓解了创新主体在创新过程中的资金约束与金融支持不足的问题;其二,数字金融的发展带来众多新业态、新模式,平台模式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创新主体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意愿;其三,数字金融由于科技手段的赋能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原有的金融体系,改善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扭曲状况,进而为创新提供了必要条件。此外,数字金融还存在着不同的间接效应:其一,数字金融打破了原有创新活动的知识边界,使不同部门间存在间接溢出;其二,数字金融对于提振消费、优化产业结构等具有积极作用。这些因素又是倒逼创新的重要因素。

  另一方面,数字金融的创新效应确实存在着显著的异质性。从直接效应来看,其一,数字金融依赖于对金融地理结构的重塑提升了金融资源的可得性,但是相对于小规模的企业,数字金融在大规模企业中融资约束的缓解效应更为明显;其二,数字金融虽然提升了创新的主动性,但是相对于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数字金融的创新效应并不显著,区域普惠性有待提升;其三,数字金融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为创新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保证,但是这种影响依赖于传统金融中介的发展,在金融中介较为发达的地区效果更好。从间接效应来看,数字金融带来的主要是城市居民的消费升级,产业结构的优化则在西部地区存在边际效应递减的现象。

  数字金融从缓解融资约束、培育新业态等方面促进了整体的创新水平;信息茧房效应的存在使得数字金融作用于不同主体时,会因为自身禀赋的差异产生差距。区域创新差距是基于区域创新的一个比较性的概念,能否弥合差距取决于数字金融在不同地区创新活动的贡献程度,即该问题是一种“速度比较”的逻辑。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H1a:数字金融能缩小地区间的创新差距,产生趋同效应;

  H1b:数字金融会拉大地区间的创新差距,产生“马太效应”。

  (二)机制路径

  在作用机制的分析中,我们将数字金融对创新差距的影响降维到“钱”和“人”两个层面。从金融要素来看,金融要素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资金供给,可以有效缓解内源融资不足等问题,有利于合理防范和分担金融风险。Acemoglu和Zilibotti研究发现,金融深化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合理的资产配置,并降低了投资者风险承担水平,保证了创新活动中资金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金融要素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使金融机构更为有效地评估项目风险,提高优质项目的甄别能力。从人力要素来看,人力要素是知识吸收的载体,有助于提升区域的创新水平;人力要素为城市带来了文化多样性,是促进区域创新的重要机制;人力要素为区域创新带来了“新知识”,形成了知识外溢,为城市创新提供了必要的知识储备。

  受逐利需求的影响,创新要素会在地区间流动,形成要素密度的高低差异。一方面,有学者认为,数字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的经济地理格局,对地区间的创新要素分布具有重塑效应。也就是说,弱势地区可能在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提升创新要素密度加速创新活动,进而逐步缩小与优势地区之间的创新差距。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互联网时代地理要素仍未消亡,即数字金融的发展会使得优势地区凭借原有优势形成对创新要素的持续吸引,逐步拉大区域间的创新差距。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H2a:数字金融对创新要素具有“重新分配”作用,进而缩小区域间的创新差距;

  H2b:数字金融对创新要素具有“虹吸效应”,进而拉大区域间的创新差距。

  (三)异质性与不同情境的效应差异

  数字金融的创新效应在不同区域和情境下存在着异质性。从基准假设和机制路径两个层面来看,城市的禀赋差异影响着数字金融效应的发挥。数字金融的发展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一般来说,在基础设施完善且要素资源充足的地区数字金融会优先发展,而这些同样也是创新活动的必要条件。因此,如果数字金融存在上述机制路径,对于发展条件较好的城市来说数字金融会有“锦上添花”的效果,对于发展较差的城市则是“雪中送炭”,通过这种效应数字金融会逐渐弥合区域间的创新差距,体现其普惠性。但是,数字技术的效力同样依赖于接入成本,表现为负相关。换言之,不同城市之间基础设施的差异性会导致数字金融的“落地成本”提升,影响其创新效应的发挥,表现出截然相反的状态。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H3:数字金融对区域创新差距的影响会因城市禀赋表现出差异性。

  基于数字金融在创新效应上表现出来的差异,是否存在一种纠偏机制能使得结果朝向我们预期的方向发展呢?我们可以从金融与创新两个层面来考虑。从金融层面来看,一方面,数字金融凭借其自身优势淡化了金融边界,使得其风险识别更为困难,放大效应更为明显;另一方面,数字金融由于科技与网络的加持,冲击了传统金融行业,改变了其风险承担行为。因此,必要的金融监管在数字金融驱动创新的过程中应该能够发挥积极效用。从创新层面来看,由于创新具有正外部性,只有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能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知识产权保护能在数字金融的创新效应中发挥一定的纠偏效果。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H4:数字金融对创新差距的影响会由于金融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产生效应差异。

  二、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文章利用我国2011—2018年283个地级市的样本数据,以区域创新差距为切入点为数字金融的“马太效应”提供了经验证据,通过数字金融对创新要素的虹吸效应打开了两者作用机制的“黑箱”,主要得到以下结论:第一,数字金融的发展在区域创新层面主要表现为“马太效应”,并未依靠科技赋能弥合区域间的创新差距;第二,数字金融对区域创新差距的影响具有明显的结构差异,主要体现为数字金融覆盖广度和实质性创新层面的“马太效应”;第三,数字金融在区域创新层面的“马太效应”主要通过对人力要素和金融要素的虹吸效应实现,其中金融要素虹吸效应的贡献值为81.58%;第四,数字金融对区域创新差距的影响会基于城市禀赋产生异质性,主要体现在三四五线城市和互联网普及率低的城市中;第五,全面的产权保护制度和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对数字金融“马太效应”纠偏的重要举措。总体来看,数字金融助力区域创新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数字金融的发展为传统金融排斥的弱势地区提供了新机遇;另一方面,数字金融对区域创新的“马太效应”可能会对弱势地区带来新挑战。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重新审视数字金融在区域创新中的作用,通过政府扶持降低弱势地区的数字接入成本,强化数字金融的使用深度。目前我国数字金融发展本身就存在着东强西弱、南强北弱的现象,信息红利的充分普惠是以“数字鸿沟”的消弭为前提的,因此要多角度、多手段、多方位地克服弱势地区的“自我排斥”。具体而言,首先,以5G等新基建建设为契机,加大对中西部等弱势地区的资源倾斜和政策倾斜,确保弱势地区数字基础设施的全覆盖,弥合区域之间数字化、网络化的差距,为数字红利效应的发挥奠定基础;其次,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协同作用,坚持竞争中性的原则,鼓励多类市场主体参与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进程中;最后,注重弱势地区数字金融中心城市的布局,既要与发达省份的数字金融中心形成联动互动,又要在区域内部承担起“以强带弱”的辐射和溢出作用。

  第二,数字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地理层面的空间约束,为创新要素在区域间的自由流动提供了可能性,但是弱势地区对创新要素的吸引力以及数字技术带来的新“信息成本”成为加深区域间要素合理配置的新命题,故而一方面各地区要充分发挥自身城市特色优势吸引和合理配置资源,另一方面要重视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知识溢出效应,逐步提升自身的创新水平。首先,各地区要找准自身优势,以数字金融发展为契机出台差异化的区域创新战略,转变思维拓宽融资、引资渠道,健全完善人才引进与激励机制,提升区域内外部创新要素的配置效率;其次,依据城市发展中的比较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布局,提升数字金融创新效应的能动空间;最后,各地区应充分重视数字基础设施的运营,通过数据要素的流动带动知识要素的区域间调控,形成数字金融创新效应的空间溢出。

  第三,及时合理的制度安排是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纠偏手段。数字金融的发展为金融监管带来了新挑战,有效、及时、可穿透的金融监管体系能更好地稳定市场预期,平衡数字金融发展与区域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的道路上也是不可或缺的。首先,在守住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之下给予数字金融发展“容错”的监管空间,建立监管的沙盒机制,为破除“数据孤岛”留有政策余地;其次,完善数字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在充分平衡数字金融发展与区域创新的基础上推进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保持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再次,完善以提质增效为目标的创新激励政策,构建接地气且能落地的创新评估体系,通过事前引导和事后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充分激发创新主体的能动性;最后,强化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工作与地位,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体系形成提供必要司法与行政保护,同时以示范城市建设为契机加速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经验和方案,形成央地在知识产权保护层面的高效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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